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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税务检查证管理方法,标准税务稽查个人行为,维护经营者、扣缴义务人以及他当事人合法权利,依据《中华共和国税款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具备法律规定稽查管理权限的税务工作人员,对经营者、扣缴义务人以及他当事人开展查验时,证明材料其稽查真实身份、职责权限和稽查范畴的专用型有效证件。

    税务检查证的名字为《中华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第三条 国税总局承担制定、公布税务检查证款式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 国税总局承担可用全国性范畴税务检查证的审核、制做、派发、监管工作中。

    国税总局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计划单列市税局(代章省税局)承担可用本管辖区税务检查证的审核、制做、派发、监管工作中。

    国税总局和省税局理应严控税务检查证的派发。

    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分成监管单位专用型税务检查证和征缴管理方法单位专用型税务检查证。

    监管单位专用型税务检查证,适用稽查人员进行监管工作中,由监管单位归口管理。

    征缴管理方法单位专用型税务检查证,适用征缴、技术人员进行平时查验工作中,由征缴管理方法单位归口管理。

    第六条 税务检查证推行数字化管理。

    省税局理应在税收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方法控制模块内立即健全、升级持证上岗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出示税务检查证互联网技术认证服务项目。

    第二章 有效证件款式

    第七条 税务检查证由专用型皮夹和内卡构成。

    第八条 税务检查证的皮夹款式给出:

    (一)监管单位专用型税务检查证皮夹为竖式灰黑色皮层,征缴管理方法单位专用型税务检查证皮夹为竖式咖色皮层;

    (二)皮夹外界反面镂刻税徽花图案、“中华共和国税务检查证”个性字体,反面镂刻“CHINA TAXATION”个性字体;

    (三)皮夹內部上方包镶税徽一颗和“中国税务”四字,下端放置内卡。

    第九条 税务检查证内卡理应注明下述事宜:持证人的名字、相片、所在单位、证号、二维码图片、查验范畴、查验岗位职责、税务检查证专用型图章、有效期。

    内卡需内嵌电源芯片,储存持证上岗工作人员所述信息内容。

    第十条 税务检查证的皮夹和内卡文本均应用汉语。中华民族自治州能够一起应用本地通用性的这种中华民族文本。

    第三章  有效证件领取和签发

    第十一条 税务工作人员因岗位工作职责必须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时,由其所属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机构核查基本信息内容后,申报税务检查证申请办理。

    初次领取税务检查证的,理应获得税务稽查资质。

    第十二条 国税总局及省税局税务检查证主管机构承担审核办理证件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审核根据后,国税总局及省税局税务检查证主管机构印刷《中华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由申请办理工作人员所属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机构承担主要派发工作中。

    第十四条 税务工作人员到所属单位所管地区之外临时性实行查验差旅的,由国税总局或是执行公务所在城市省税局税务检查证主管机构签发相对有效期的临时性税务检查证。

    临时性税务检查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临时性差旅实行结束后理应立即缴销。

    第四章 有效证件应用

    第十五条 税务工作人员开展查验时,理应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查验通知单,能够以文本或音像方式纪录出具状况。

    第十六条 税务工作人员出具税务检查证时,能够告之被查验人或别的当事人根据扫二维码检查持证人真实身份。

    第十七条 税务工作人员理应严苛依规行驶税务查验权力,并成被查验人或别的当事人单纯密秘。

    第十八条 税务检查证只仅限于持证人自己应用,不得转借、出让或修改。

    第十九条 持证人理应妥当存放税务检查证,避免丢失、毁损。

    税务检查证丢失的,持证人理应做出书面形式情况说明,并在税务检查证所标明的所管地区内公布发售的报刊或是政府门户网站、税务局网址发布消息后,再申请办理补发。

    税务检查证比较严重毁损、没法应用的,持证人能够申请办理换发,并在申请办理换发办理手续时交回原有效证件。

    第五章 监管

    第二十条 税务检查证推行定期审验规章制度,每2年审验多次。临时性税务检查证没有审验范畴。

    第二十一条 国税总局及省税局税务检查证主管机构一致机构审验工作中,持证人所属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机构承担落实措施,并立即申报审验状况。

    第二十二条 根据比对内卡电源芯片信息内容与税务检查证管理方法控制模块中所载持证人信息内容开展审验,相同的为审验根据。

    第二十三条 税务检查证审验不根据的,持证人所属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机构理应立即变动、清除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因调转、解聘、离职、离休或是职位调节等缘故不要从业税务查验工作中的,由持证人所属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机构在工作中变化前收交其税务检查证。

    持证人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侦查核查、并未做出依据的,理应临时收交其税务检查证。

    第二十五条 取回的税务检查证理应由派发有效证件行政机关定期消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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