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从某种意义上讲,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掌控了公司的中心权力。但是,法定代表人在行使权力的一起,也有必要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
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由公司的董事长或总司理担任
依据《公司法》(2013修订)第十三条规矩,“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规章的规矩,由董事长、履行董事或许司理担任,并依法挂号。公司法定代表人改变,应当处理改变挂号。”
依据上述规矩,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满意两方面的条件,其一是有必要在公司内担任董事长、总司理或履行董事这些中心管理职务;其二有必要依法处理工商挂号或改变挂号。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怎么防备法令危险
1、在股东协议、合资合同和规章中添加有关免责条款,防备危险
传统公司法理论中存在“商事判别规矩”,即公司董事等高档管理人员在做出一项商事运营判别和决议计划时,假如出于善意,尽到了注意职责,并获得了合理的信息依据,那么即便该项决议计划是过错的,该高档管理人员亦可免于承当法令上的职责。
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矩“商事判别规矩”,司法实习对此理解也存在争议。我国公司能够思考公司规章中添加如下相似约好,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法令危险: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需对在董事会和公司规章规矩的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行动或不妥行动承当自己法令职责,除非其行动构成假公济私、严峻玩忽职守、任意不尽职或成心危害公司利益。
依据上述约好,假如发生任何因与公司运营有关的对于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自己的索赔或职责,应由公司承当全部职责,但致使该索赔或职责的行动有必要是不构成假公济私、严峻玩忽职守、任意不尽职或成心危害公司利益。假如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上述索赔而形成丢失,公司应对其丢失予以抵偿,并抵偿其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开支和费用。”
2、经过团体决议计划程序,防止危险,关于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规章的行动,应提出明确贰言并记载于有关会议记录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理论,公司的严重运营活动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议计划,关于董事会团体决议计划的事宜,除非违背法令、法规或公司规章的规矩,即视为公司的决议计划,法定代表人无需承当职责。
因而,在公司的董事长、履行董事或司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关于公司的平时运营活动,最好依据公司规章的规矩,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决议计划;一起,关于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的事项,也应明确提出贰言,并记载于相应的会议记录,以防止危险。
3、建议公司建立执业职责危险稳妥制度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原则》第三十九条规矩:“经股东大会同意,上市公司可认为董事采购职责稳妥。但董事因违背法令法规和公司规章规矩而致使的职责在外。”
当前,我国首要稳妥公司均有对于公司高档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危险稳妥,当董事因职务行动而需对外承当相应职责时,能够由稳妥公司就该部分予以抵偿,防止董事自己的财产危险。公司能够思考建立执业职责危险稳妥制度,由公司为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采购职责稳妥,以尽可能得降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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